OOS说文解字

2019-01-28 15:30:00
gmpf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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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超出内控标准,要做OOS调查吗?

OOS,Out-of-Specification,本质上是一种偏差。但是由于法规当局和工业界一再强调其重要性,规定其调查方法,事实上已经形成一个新的品类。

这个品类,管理特别麻烦,到处是雷区。没有必要,不要把不相关的事件归进来。

比如,“内控标准”。超出内控标准,是否应当作为OOS调查?

内控标准往往有三种来源:

  1. 放行质量标准。某些指标,在稳定性期间有趋势变化;例如,含量下降,杂质上升。因此,放行时的限度,需要比药典限度或者稳定性限度,更加严格。超这种标事件,应当进行OOS调查。

  2. 根据历史上的工艺趋势,或者研发批次的趋势数据,制定的内控标准。这种趋势监测方法已经过时,往往造成的麻烦比好处多。最好用OOT程序,取代这种内控标准。参见:

    OOT限度

  3. “客户满意度范围”,只是为了客户看到数字好看,心里有更多安全感。比如,UV比值的法规限度0.10-0.20,内控标准0.12-0.18。


某个内控标准属于什么来源,应当标注在质量标准中。第一种超限事件,用OOS程序处理,第二种用OOT,第三种用偏差。


如果没有注明分类和对应程序,那么所有超内控标准的事件,都要进行OOS调查。这事实上加严了质量标准,吃亏大了。


我个人不建议把“客户满意度范围”写进质量标准。更合适的方法,是为重点客户建立客户规格。这样你生产出来的货,即使不满足重点客户的“客户满意度范围”,也可以卖给其他人。


 证明标准是什么?

调查工作最主要的可交付成果,是找到OOS的原因。

这个可交付成果的可接受标准是什么?要证明某个事件是OOS的原因,是要“铁证如山”,还是“非常可能”?

举个例子,检测出现一个未知杂质,超出限度0.10%,你们怀疑是一个工艺助剂残留;拿工艺助剂进了一针,保留时间一致。这个时候,大部分人已经满意了,觉得这波稳了。但是有人说,你怎么知道这个保留时间的峰,一定就是那个工艺助剂?为什么不做一下LC-MS?

换句话说,你有80%的把握,还是95%的把握?这个“”,应该掌握在哪里?

我没有从FDA指南或者MHRA指南中,找到证明标准。

我建议的证明标准是“非常可能”:

  1. 在出现该原因的情况下,必定或者非常可能出现该OOS结果。

  2. 经过尽职调查,已经排除其它原因。

  3. 证据之间,没有相互冲突的地方。

你还可以给上面每一项标准赋值,然后计算分值总和,这样更加形象化。

我建议的证明标准,参照了一些有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参考书籍。

证明标准是有很多争议的领域。SOP里面,不要写入证明标准。指南都没写,你一个公司冒什么头?自己内部统一认识就好。

 什么是调查性检测?什么是复测?

MHRA指南和FDA指南,有三个名词:

  • 调查性检测(investigative testing),例如原溶液的重新进样(re-injection)

  • 复测(retest),对样品进行完整的重新检测

  • 重新取样(re-sampling)。

注意,这是三个定义不是一种分类法

例如,不少调查性检测,必须执行复测或者重新取样:

  • 样品溶液不稳定,要求临用现配。

  • OOS在检测完成较长时间以后才发现(例如,审核人发现的),原溶液已经不可得。

  • 怀疑是人员操作过程失误造成的OOS。

但是,相当部分的工业界人员和检查员,以为这三个名词,是一种分类法。

我迎检的时候发现,不少检查员认为,retest是用来产生放行数据的,而不是用来调查原因的。给检查员翻译OOS调查报告的时候,如果retest这个词多出现几次(尤其是有些现场翻译搞不清楚re-injection和retest的区别),没问题都要变成有问题。

问题存在那么广泛,我认为不能说是大家笨,应该是指南的锅。

指南本身的逻辑没有问题,但是这三个名词,在不同场景有不同的含义,难度等同于理解中文的“你什么意思?”“意思意思”“你这人真有意思”“小意思小意思”“那多不好意思”。

我的建议是,公司需要在SOP中,对“调查性检测”和“复测”的范围进行调整,让大家有一个实用的、简单直接的、容易理解的、并且不违反指南精神的分类法。

根据目的,分为两种:

调查性检测:为调查原因而进行的检测

复测:为评价批次质量而进行的检测

放行数据,只能来自于原检结果(如果OOS被证实),或者来自复测结果(如果认为原OOS不成立或者不反映批次质量),不能来自调查性检测。

举个例子,你发现样品袋有破损,怀疑样品已经失效,因此批准重新取样,第一次检测,就获得了通过的结果。这个结果,能否作为放行样品的复测结果?

我认为,重新取样,只是一个假设检验、查找原因的过程,属于调查性检测。其检测结果,不能用于放行。

你的调查,可能发现下面四个事实:

  1. 原OOS结果,与强制降解研究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。在样品未受保护的情况下,有可能出现类似OOS的结果。

  2. 样品袋出现破损。

  3. 重新取样的结果,符合质量标准。

  4. 尽职调查后,没有发现其它可能原因。

你宣布,上述事实证明,原样品失效,是造成OOS的原因。

【也就是说,达到证明标准】

然后,批准对新样品一次复测。这个才是可以用于放行的数据。

有人会说:已经一次测合格了,为什么还要测第二遍?那么多事干嘛?


如果你不想接受法规检查的时候被人找麻烦,被人扣一顶“testing into compliance”的帽子,就不要想着省功夫。不仅要“事实正义”,还要“程序正义”。


 怎么做调查性检测? 

调查性检测的流程,是

  1. 寻找调查线索

  2. 提出假设(hypothesis)

  3. 安排检测

  4. 解释数据。

怎么记录调查性检测的方案和批准过程?我的做法是,在OOS SOP中,要求每个OOS调查记录,加入下面一个表格:

QC调查通常会做的调查性检测:

生产调查可能做的调查性检测:

既然这是一个假设检验的过程,那么:

  • 一方面,假设不能乱提。你为什么提出这个假设?有什么迹象,表明这是一个可能的假设,值得进一步研究?

  • 另一方面,只要你有合理的假设,怎么测都没问题。

人员失误,是一个常见假设。当然,报告里面,千万不要说这个分析员平时不太靠谱。你可以写得更加合理一些,例如最近遇到一些事情导致心绪不定今天头昏昏(这是大实话,很多人注意力不集中,就是因为心里想太多了),或者说昨晚熬夜“双11”“6.18”抢单。

企业在找不到原因的时候,喜欢甩的一个锅,是玻璃仪器没有洗干净。

从调查性检测的角度,这个假设,其实最难证实。从影响评估的角度,这个原因一年用一次还可以,要老是用这个原因,仪器清洗验证和过去的数据有效性,会受到很大挑战。

而且,这个原因已经被人盯上了,好几封警告信,都提到这个原因。除非你有确实的证据,否则不要再甩这个锅了。

 复测多少次?

调查之后,只有两种结果:找到了原因,或者没有确定原因。

找到了原因,并且有证据支持这个原因,那么原结果作废,复测一次就可以。

如果你调查了所有可能的方面,都没有找到或者确认原因,那么,你就需要设计复测方案了。

不要认为OOS找不到原因是反常的事情,我估计行业内的平均水平,是有20%的OOS找不到原因。

FDA指南中有一个情景模拟,说找不到原因的情况下,复测7次。

这个“7次”,我曾经研究了很久。唯一能够找到的可能沾点边的参考文献,是判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, Plaintiff, v. Barr Laboratories, Inc., et al., Defendants。FDA调查员Mulligan在法庭上作证的时候,提到过“7次”。

最后,我得到结论:这个7次,最初很可能不是来源于统计学方法,而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明力(weights)。

  • 法院的Logo,是天平。意思是说,在法庭上,法官将控辩双方的证据,放在一个天平的两边。哪一边的“重量”更重(证明力更大),就获胜。

  • 一个OOS结果的证明力,超过5个合格结果的证明力,但是小于7个合格结果的证明力。

这是我的个人研究成果,如果有朋友知道确切来源,欢迎实锤,在下面留言。

好吧,虽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,但是有规则总比没规则好,省得大家吵来吵去。简单粗暴的东西,有时候更好用。

后来应该有人证明了这个“7次”的统计学有效性。MHRA指南说,“The number of retests should be statistically valid; papers have suggested 5, 7, or 9”。

复测过程,只是获取足够证明力的过程,你无需设计很复杂的复测方案。两个分析员赶紧做完了事。

复测结果,如果用于对抗OOS结果,应当不属于同一个群体。简单地说,原检OOS结果与复测结果,应当有明显差异。

例如,合格标准不高于0.50%,下面两种情况:

  • 原检OOS结果0.52%,复测结果0.25%,0.28%,0.32%,0.27%,0.24%,0.31%,0.30%。那么对抗没有问题,明显有很大差异。

  • 原检OOS结果0.52%,复测结果0.48%,0.40%,0.45%,0.46%,0.47%,0.43%,0.47%。这样的复测结果,虽然都合格,但事实上确认了原检OOS结果。

成品含量和杂质,复测7次可以。那么其它检测项目呢?比如定性检测?原料和不影响成品放行的中间体检测呢?指南没有说,应该复测几次。有公司定为两次,有的公司三次。

EDQM网站上有OMCL实验室用的详细复测方案。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一下,能够更好地理解MHRA指南中这一段晦涩难懂的话。

The minimum number of retests should be documented within the procedure and be based upon scientifically sound principles. Any statistical review  with regards to %RSD and repeatability should relate to the values obtained during method validation (accuracy, precision, and intermediate precision).

 OOS调查报告,该怎么写?

一定要有单独的OOS报告。

一定要有单独的OOS报告。

一定要有单独的OOS报告。

重要的事情说三遍。表格式OOS记录只适用于非常简单的OOS,例如拿错容量瓶、拿错样品、序列表编错等等。稍微复杂一点,表格就表述不清楚了。从我过去的经验看,只有表格式OOS记录,非常容易在检查中造成麻烦。因为检查员看不懂。

检查员经常说的一句话,是“我们只能依据我们看到的证据,做出判断”。

第二句话,是“没写,就是没有做”。

两句话合起来的效果,就是:如果OOS报告没有写好,我们看不懂,就是OOS调查没有做好

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吃的亏太多了。“言之无文,行而不远”。干活那么辛苦,但是为什么语文那么差,报告写出来没法看呢?

我建议的整改:

  • 明确公司的证明标准。

  • 定义报告的结构和典型句式,应该是什么样的(不要写在SOP里,最好写在培训资料里)。

  • 定期给员工通报,上一季度的OOS调查情况。

  • 系统性培训员工,如何写报告,才能把问题讲清楚,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的利益。

光培训没有用,要练习。“熟能生巧”。春秋笔法是可以练出来的,写报告是一种可以习得、并且对职业发展非常重要的技能。这是一个语文问题。

我儿子9岁,过去写作文经常错字和标点错。后来我要求他每周写三篇100字左右的小文章,开心的事可以,复述故事可以,臭骂爸爸一顿也行,反正我只看有没有错漏。练习两周,错误率从每100字平均错5个,下降到每100字平均错2个。

QC每天都在发生偏差,让每个人每周抽出二十分钟,练习写个报告,是很难的一件事情吗?练上两个月,能花多少成本?收益又是多少?

结尾提供几个报告模板,供参考:

(1)在报告中,如何描述,排除那些不可能的原因的过程。


(2)在报告中,描述调查性检测。


(3)报告结论。


为什么企业都急于关闭OOS调查?你认为最大的成本驱动因素是什么?

转自重力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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